政策聚焦|大气污染防治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

近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开征求对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的意见公告。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,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,对原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进行修订,形成本办法。

第七条规定,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。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(区、市),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。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、扩建钢铁冶炼项目。

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、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“2+26”大气通道城市。

近年来,生态环境部针对钢铁行业推出的超低排放、锅炉窑炉改造措施,在打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了显著效果。此次对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的修订进一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,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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